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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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