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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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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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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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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36,000元 │TC0000000 │96年11月30日 │
│ │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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