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甲○○
之5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3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20 │2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