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即游阿道之繼
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