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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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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他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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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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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89ND0000000-0 │ │ 1│1000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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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89ND0000000-0 │ │ 1│1000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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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89ND0000000-0 │ │ 1│1000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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