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0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凡賽斯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6 月2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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