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0927,200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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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0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號5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凡賽斯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釋明對債務人凡賽斯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債權依據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6 月8 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7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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