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1588,2009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1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己○○、乙○○、丙○○、甲○○、庚○○、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催繳管理費釋明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6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