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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1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己○○、乙○○、丙○○、甲○○、庚○○、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催繳管理費釋明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6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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