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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沅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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