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3157,200907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3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靖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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