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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戊○○○○○○○○
a,
法定代理人 甲○○○○○○ ○
a,
法定代理人 乙○○○ ○○○○
a,
代 理 人 丁○○律師
饒桂綾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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