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號1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正確之代償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