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3901,2009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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