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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7年8 月4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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