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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4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債權釋明等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7 月1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7 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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