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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4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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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債權依據為何。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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