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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4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俐傑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陳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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