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6544,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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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觀諸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明。

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

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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