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6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附表98年度促字第1693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詹桂香 │民國98年7月2│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2211 │ │8日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詹桂香 │民國98年7月2│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52165 │ │8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詹桂香 │民國98年7月2│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
│ │12211 │ │8日 │ │700元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詹桂香 │民國98年7月2│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
│ │52165 │ │8日 │ │700元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詹桂香於民國89年8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
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
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 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 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
者每月加計付700 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
未清償,至民國98年7 月2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
消費款本金64, 376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8,913 元( 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