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17213,2009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7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1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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