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23377,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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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3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釋明對甲○○之債權為何。

(二)補鎮江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改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補鎮江水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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