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3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響亮有限公司、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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