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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3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代 理 人 陳文靜律師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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