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24518,2009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24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附表
98年度促字第24518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淑萍    │97年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7940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淑萍於94年4 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
000000 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
相對人至97年3 月1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7,940元正未給付,其中27,940 元 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
,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3 月19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