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2781,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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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2 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2 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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