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吉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珮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