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4272,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吉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珮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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