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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係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詹鎰瑞於民國86年6 月30日、同年7月5 日所簽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1萬元及10萬元之支票票據權利義務關係;
惟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詹鎰瑞早於77 年5月20日即已死亡,上開票據之簽發顯非詹鎰瑞所為,尚難認債權人就上開票據對詹鎰瑞有何權利存在,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給付票款,自屬無據。
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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