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5484,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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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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