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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台北市○○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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