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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甲○○
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公司」,分別設於中山區、中山區、松山區、大安區、中山區、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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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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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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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48,800元 │AD0000000 │98年9月15日 │
│ │ │限公司龍江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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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4,900元 │AD0000000 │98年9月15日 │
│ │ │限公司龍江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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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趙金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5,062元 │AC0000000 │98年8月20日 │
│ │ │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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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桂英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7,160元 │AD0000000 │98年8月28日 │
│ │ │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 │ │ │
├─┼─────────┼─────────┼─────────┼─────────┼─────────┤
│5 │吳希敏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160元 │AD0000000 │98年8月31日 │
│ │ │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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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日小吃店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378元 │AD0000000 │98年8月31日 │
│ │ │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 │ │ │
│ │ │司 │ │ │ │
├─┼─────────┼─────────┼─────────┼─────────┼─────────┤
│7 │高禎治即立大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3,022元 │RV0000000 │98年9月15日 │
│ │ │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 │ │ │
│ │ │司 │ │ │ │
├─┼─────────┼─────────┼─────────┼─────────┼─────────┤
│8 │葉麗玉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4,883元 │AC0000000 │98年9月20日 │
│ │ │限公司龍江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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