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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蘇隆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金融債券,聲請公示催告,該金融債券之發行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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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催字第7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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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債券期別 │ 債券號碼 │張 數│面額 (新台幣)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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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93年度第3期 │TCB9303C00325 │ 1張 │500,000元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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