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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金融債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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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催字第7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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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債 券 名 稱 │ 債 券 號 碼 │張 數│面額(新台幣)│息 券│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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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00000000000A │1張 │1,000,000元 │1張 │
│ │ │累積次順位債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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