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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抗 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26日98年度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抗告。
抗告人甲○○應由法定代理人乙○○、己○○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在抗告狀法定代理人欄補正以己○○為法定代理人,並共同在抗告狀上簽章,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26日98年度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另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其中抗告人甲○○未由父母2 人共同代理,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復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蓋章。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抗告人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及簽章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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