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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科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Suzy Seandel為美商科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美商科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29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又該公司選任Suzy Seandel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並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承諾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美商科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Suzy Seandel為美商科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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