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瑞輝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阿照為瑞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瑞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輝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又瑞輝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98年7 月22日決議選任陳阿照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故聲請指定瑞輝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並提出簿冊保管明細表、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瑞輝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陳阿照為瑞輝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