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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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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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