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債 務 人 甲○石
代 理 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98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現年61歲,於98年起即無工作收入,每月僅靠勞保老年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4967元,及子女給付之扶養費6000元,合計1 萬0967元度日,已無剩餘。
又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僅有於77年3 月10日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5 筆,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98年消債清字第5 號卷第31頁,第61至64頁,第65、66頁,第13、14頁,第12頁)在卷可稽。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5 筆不動產,復經本院於99年9 月17日以該5 筆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裁定返還債務人確定。
則債務人已無清算財團財產,自無從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二:
┌──────────────────────────────────────────────────────────────┐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北縣│三芝鄉 ○○○段│海尾小段│0000-0000 │原│78平方公尺 │120分之6 │ │
├──┼───┼────┼───┼────┼────────┼─┼──────┼───────┼───────────────┤
│2 │臺北縣│三芝鄉 ○○○段│海尾小段│0000-0000 │建│601平方公尺 │120分之6 │ │
├──┼───┼────┼───┼────┼────────┼─┼──────┼───────┼───────────────┤
│3 │臺北縣│三芝鄉 ○○○段│海尾小段│0000-0000 │建│514平方公尺 │120分之6 │ │
├──┼───┼────┼───┼────┼────────┼─┼──────┼───────┼───────────────┤
│4 │臺北縣│三芝鄉 ○○○段│海尾小段│0000-0000 │建│107平方公尺 │120分之6 │ │
├──┼───┼────┼───┼────┼────────┼─┼──────┼───────┼───────────────┤
│5 │臺北縣│三芝鄉 ○○○段│海尾小段│0000-0000 │林│175平方公尺 │120分之6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