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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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