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