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柒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