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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吳淑芳之遺產管理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叁佰叁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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