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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戊○○○
乙○○
甲○○
丙○○
3樓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
一編號:Z000000000號
號5 樓)於民國98年3 月1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98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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