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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
一編號:Z000000000號
10樓之1) 於民國98年5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中 華 民 國 98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98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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