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司繼,270,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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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
統一編號:Z000000000
217 巷33號3 樓)於98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中 華 民 國 98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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