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司繼,294,200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應列明各順序《一、二、三、四》繼承人之姓名並表明渠等存歿之情形)。

三、被繼承人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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