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司繼,50,2009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之1
丙○○
之1
兼前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之1
上列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甲○○死亡,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戊○○之印鑑證明 (聲請狀所蓋者,若非印鑑章,則應重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父徐文蔭、母林氏之除戶戶籍本。

三、被繼承人甲○○之出生別為次男,請說明長男之現況,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長男尚生存,聲請人應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其等,並將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或收據)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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