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司財管,6,2009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汪昌根之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汪昌根(男,民國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0號,已於民國95年4 月15日死亡)之遺產清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汪昌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汪昌根於民國73年8 月1 日進住廣慈博愛院陽明敬老所(聲請人前身)安養,為本院共同生活戶戶民,於95年4 月15日辭世並遺有財產(詳如汪君財物清點紀錄表),本院與其具有利害關係。

另查,被繼承人汪昌根雖有繼承人即其養子汪萬安,惟其於81年4 月10日自台東監獄出獄後,迄今下落不明,致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管理。

又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汪昌跟之遺產清理人等語,並提出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院民異動報告書、除戶戶籍謄本、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死亡院民財物清點紀錄表、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及台灣台東監護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前於73年8 月1 日進住廣慈博愛院陽明敬老所(聲請人前身)安養,於95年4 月15日辭世並遺有現金明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安養機構,負責照顧被繼承人生前之生活起居,並處理其身後事宜,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被繼承人雖有繼承人汪萬安,惟因麻醉藥案於98年6 月16日入台北監獄服無期徒刑,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其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此外被繼承人亦無遺囑執行人,是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即屬有據。

本院鑑於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郁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