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司養聲,32,2009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乙○○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二、收養符合德國法之證明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三、被收養人父蘇立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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