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婚,359,2010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 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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