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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瑞榮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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